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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6-1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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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高函〔2019〕9号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7日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6号文件全面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我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中统筹确定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意见。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高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按要求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四条 项目依托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立项、网上管理、网上结题。

第五条 项目高校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专家指导,规范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变更、项目结题等事项的管理,建立质量监控和保障机制。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主要面向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项目申请者必须学业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组成人员不超过6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的项目必须有一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相关高校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推荐,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高校推荐项目,按照学科分类,组织专家分组评审,确定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择优向教育部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经教育部评审通过后正式实施。项目实施分为一年期和二年期两种,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接到审批立项通知后,应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实施的规定时间,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报告任务完成情况。项目高校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增加、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报告,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无必要的原因和理由,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研究结果等。

第十四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要及时终止。未按计划进展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要限期整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项目,未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及时收回。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设立项目资金,支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每个项目支持经费5000元,高校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含购置、打印或复印等)、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开展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化学试剂等)采集和购置费,创业活动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办理费、注册费、税费,外出调研的差旅费等创新创业训练相关费用等。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要加快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高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项目高校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办法,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高校应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实验场地、 设备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申请书》,全面总结项目研究情况。

(一)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二)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高校是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成本、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项目高校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团队提交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项目运行总结报告,每年向省教育厅报送。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成立由学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绩效考评组,采取汇报答疑、现场核查等形式,分别对结题项目实施绩效和高校管理绩效进行考评,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考评不合格者,减少或取消相关高校项目推荐名额。

第二十四条 项目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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