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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建设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4-06-1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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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建设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建设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文件精神,努力培养造就更多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实施一批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企校合作、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以下简称“公共实训项目”),努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技能高超、结构合理、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条  公共实训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负有技能人才培养职责和能力的各类学校和科研院所均可申报。

(二)设有负责实训工作的管理机构。

(三)具有满足实训需求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具备满足实训需求的实训指导师队伍。

(五)拥有完全可控的实训场地。

(六)实训设备贴近企业生产实际,具有生产型实训功能,体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要求。

(七)有完善可行的经费保障方案,确保日常运行必需的设施改造、设备折旧、实训耗材、人员工资等刚性支出。

(八)践行产教融合理念,加强企校合作,签有相应的实训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对外技能人才培养。

(九)自上年度至申报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十)申报企业需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六条 公共实训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围绕“十强”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聚焦十一条标志性产业链,服务于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型工业化建设、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制造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三个经济”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二)实训体系架构科学、合理,课程内容前沿实用。以场景式、生产性、数字化为主要实训方式,实训项目与产业需求对接、实训内容与岗位标准对接、实训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三)申报成功一年内,在场地建设、实训设备购置与维修、实训耗材补充、学员食宿、师资聘用等项目建设运营方面的费用不低于奖补金额。

(四)申报成功一年内,以企业为依托的公共实训项目年实训能力不低于3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服务能力不低于100人;科研院所参照企业执行;以院校为依托的公共实训项目年实训能力不低于10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能力不低于300人。

(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平台作用,积极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技能人才对接交流、技能竞赛等有关活动。

第七条  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可使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名义对外开展技能实训工作。

第八条  已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6月份前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省主管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后推荐。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重点围绕实训项目与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工作密切程度、实训工作开展情况及质量、技能人才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优中选优,遴选确定拟支持的公共实训项目。

第十二条  对拟支持的公共实训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包括项目单位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等,同时,对项目单位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申报成功的项目根据要求组织绩效监控和自评,向主管单位提报绩效监控和自评材料,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形成项目整体监控和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2017年以来认定的项目根据要求参加考核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项目一年来规划建设、奖补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投入、人员实训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确定一定数量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五章  财政奖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30万元补助;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用于实训场地建设、实训设备购置与维修、实训耗材补充、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学员食宿等开展实训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实训项目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一)侵犯参加实训人员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二)未完成相关任务要求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四)绩效结果为中或差等级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公共实训项目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发布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建设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工信人才〔2023〕101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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